公基中的”善意取得”,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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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例题】
1.下列选项中,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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