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障,從首場《勞動關係法》諮詢開始
勞工局就修訂《勞動關係法》七項內容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 進行公眾諮詢。在昨日首場諮詢會上,發言市民認為,現時僅五十六天產假不足,應增至九十天,男士應享五天有薪侍產假。
修法建議的其一重點,是增設三至五天有薪男士侍產假,以及女性僱員在五十六天產假後,可享十四天無薪合理缺勤。就產假及侍產假發言的市民,無論男女,均主張現時僅五十六天有薪產假不足,本澳出生率低,延長產假不會對社會經濟構成較大影響,倡產假與公務員睇齊至九十天。又或政府建議的十四天合理缺勤,應列為有薪。多數現場意見倡為男士提供五天有薪侍產假,以照顧妻兒。
立法會議員李靜儀認為有薪產假應朝向90天,是次修改未必即時增加至90天,但政府應以時間段逐步達致90天,亦讓僱主心中有數聘請僱員所付的成本;至於10天強制性假期透過自願協商將其中3天調到其他公眾假日享受,李靜儀表示,之前收集服務業及博彩業僱員意見明確反對,擔心會削弱保障,以及在實際操作上衍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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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恐協調構不公
就疊假問題,是次諮詢建議,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三十日內另行安排僱員周假。勞工局表示,希望通過上訴方式解決疊假問題,“勞工法”規定一周一日假、或每四周四日;即使周假不固定,僱主亦不應使強制性假日與周假重疊,若有此刻意情況,勞工局會調查處罰。勞工局亦建議,勞資雙方可在書面協議中,選定三日強制性假日改於公眾假日享受,相關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
立法議員關翠杏強烈反對此建議,她指出,“勞工法”的訂定旨在保護處於弱勢的僱員,十日強制性假日有其意義,倘若改動將失去「強制」意義。強制假周假重疊問題,當局須認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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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勞工法應遵三大原則
工聯副理事長、候任立法議員李振宇對是次諮詢文本提出的“靈活性”、“協商性”和“可操作性”的修訂方向有所保留。他認為在“強資本,弱勞工”現狀,加上本澳缺乏集體談判權下, “靈活性”和“協商性”將淪為“隨意性”和“退讓性”,“可操作性”成疑。
李振宇強調,勞動修法及立法應遵循三大原則,即:一、要體現社會文明進步,力求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接軌;二、不能原地踏步,力求提高勞動基準;三、應重視社會基礎,力求充分考慮到社會各界,尤其僱員、法院、檢察院和前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如此才能立好法,兌現五年規劃中“完善勞動就業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承諾,把“紙上權利”轉變為“事實權利”,以良法促發展,行善治。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指,文本中的建議都是構思,需要大家集思廣益,廣泛提供意見。目前已經收到140分意見書,待11月8日諮詢期結束後,會分析及公開諮詢報告。第二場諮詢會將在本周六(10月14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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